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102号
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昌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