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夫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04民初1102号 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昌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