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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230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之妻),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光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迎宾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073020096T。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临邑县光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雎宁县。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凯旋社区春风西路沿街东五里安置区段。 负责人:欧阳昌海,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F61C32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花木城第69幢3**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22314H。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与被告临邑县光明工程装饰有限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