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019号
原告:德州新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镇***西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凯旋社区春风西路沿街东五里安置区段。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浙江花木城第69幢3**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新城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临邑分公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新城园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新城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新城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德州新城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