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259号

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白石社区中和组7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6HJFA5M。

法定代表人: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黍维,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兴达街134号1幢1单元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CTQ4R。

法定代表人:田波。

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波波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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