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润达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144号
申请人:山东润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5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YNTP4H。
法定代表人:徐建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琪县巡场镇兴达街134号1幢1单元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CTQ4R。
法定代表人:田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黄国鹏,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琪县。
申请人山东润达石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山东润达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国鹏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被申请人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国鹏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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