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947号
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滨河西街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6879161106。
法定代表人:张丽,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超,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兴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CTQ4R。
法定代表人:田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以双方就权利义务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四川沙河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虞欣星
人民陪审员  罗朝红
人民陪审员  吕万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桂双
书 记 员  何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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