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彬、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1526民初1473号 原告:**彬,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兴达街134号1幢1**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CTQ4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彬与被告四川德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向原告**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彬未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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