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91民初1257号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291民初1257号原告: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法定代表人:夏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档,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高新**创新五路表人:李凤春,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刘琦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