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5417号
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803XU,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
法定代表人:OLERUDBECKPETERSE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雅倩,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86548312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413号173室。
法定代表人:夏炎。
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溧阳市四方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天甘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