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1民初313号

原告: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凌海大街西侧、花园酒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0元,减半收取5990元,由原告凌海九华山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艾娜

书记员杜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