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恢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大道9018号大族创新大厦C区3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72961L。
法定代表人:吴闽华。
被执行人: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4层420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766983215R。
法定代表人:王红。
被执行人:王红,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镇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79935.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立案号为(2016)粤0305执3733号,因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第3733号案件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其后,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的(2017)粤0305执异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追加王红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并请求法院恢复案件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共扣划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39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红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陕A×××××两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理。另,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恢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严俊涛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