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民申5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大道9018号大族创新大厦C区3层。
法定代表人:吴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东,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盛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梦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卓望数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深港产学研基地大楼西座六楼南翼。
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卓望数码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2民终2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新峰
审 判 员 周会斌
审 判 员 焦新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培红
书 记 员 万 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