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5执37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大道9018号大族创新大厦C区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29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4层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31766983215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79926.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西安恒通安泰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安卡诺夫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6%的股权及宜兴厚德陶瓷艺术品有限公司70%的股权,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理,故本案不处理上述股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字第37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