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212号
原告:***(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一格网络有限公司,住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安文磊,经理。
***(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一格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