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一格网络有限公司

铁力山(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一格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212号
原告:***(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一格网络有限公司,住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安文磊,经理。
***(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一格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