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44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政府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杜崇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海,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4493号民事裁定,另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津0114执保372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杨金华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275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担保人杨金华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现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275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金华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占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