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1516号
原告: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政府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屠圣清,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武宁路北侧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彪。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云鹏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赵倩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1516号
原告:天津市众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乡政府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屠圣清,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波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武宁路北侧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彪。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云鹏
审 判 员 赵 琨
人民陪审员 赵倩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