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沈阳)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23民初603号
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宁,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中央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沈阳)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康平县东关屯镇梁家村。
法定代表人:隋达嵬。
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铁法煤业集团**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沈阳)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追加铁法煤业集团**(沈阳)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庭外和解,双方确认标的额为75,000元,原告于2020年4月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工程款7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迎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