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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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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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50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洪歧,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洪,辽宁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150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银行存款198 402.90元或等值财产。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银行存款 198 402.3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凤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鞠佳颖
书 记 员 王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