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11民初2213号
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朱洪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绅,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新东路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启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大群众(营口)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  于 雁
人民陪审员  于显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