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5083号

申请人: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6-1号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洪,辽宁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查封被告银行存款40074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银行存款4007400元或等值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管理局供暖公司查封财产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华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乔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