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仁怀市**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306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盐津街道***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33735451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0号百花苑小区13-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5HTN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31号***都3层3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451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民终1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一冠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失信人员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申请债权金额90万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