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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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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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36号金湖·富地广场大楼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17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74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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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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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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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