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民终60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大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浩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5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上诉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明知涉案合同中所涉的相关建设合同均尚未获得审批,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能否实施均存在很大不确定因素情况下仍收取了浩平公司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过错明显,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与事实不符,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来确定,不是由**公司来决定,所以**公司收取浩平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并无过错。现浩平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损失应由其承担。本案并没有约定明确的解除条款和解除时间,无法进行整体总项目施工的原因,系在审批报建项目时,相关部门不作为所致。而这涉及到合同效力的问题,若合同无效,**公司只有返还本金的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 浩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浩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公司退还浩平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从2018年4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以后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106万元;二、**公司赔偿因违约给浩平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62411元,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的费用损失人民币312256元,工作人员伙食费用损失人民币31600元,工作人员租住房屋的租金及水、电费用损失人民币18555元;三、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30日,浩平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8-001号),约定工程名称:广西南宁扬美古镇特色旅游项目;工程内容:三通一平含土石方开挖及表土清理基础设施建设、房建、钢结构、水电、排水、污水处理、防护、场地硬化、厂区道路、亮化、绿化等工程;工程承包范围:经评审的施工图所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双方明确的工程施工(人防门及人防设施不在本次邀标范围内),详见工程量清单。并约定合同总价为贰亿壹仟万元,工期480天,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3日,竣工日期2020年11月5日。同年4月2日,浩平公司以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一审庭审中,浩平公司陈述其在**公司强烈要求下于2018年5月10日派员进驻工地现场做前期筹备工作;**公司则予以否认,称不知其进场。**公司陈述签订合同时已告知浩平公司案涉工程尚未获审批,浩平公司亦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浩平公司、**公司均确认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8-001号)的事实,庭审中,浩平公司明确提出**公司未能提交案涉工程的施工规划***等证据,该合同应属无效,并对其诉讼请求作了相应变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查明,案涉合同明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经评审的施工图所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双方明确的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三通一平含土石方开挖及表土清理基础设施建设、房建、钢结构、水电、排水、污水处理、防护、场地硬化、厂区道路、亮化、绿化等工程”,符合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故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公司自认,案涉合同中所涉的相关建设工程尚未获得审批,其至今亦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有关的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故应依法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本案的另一焦点在***公司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前引司法解释亦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对过错问题各执一词,同时亦无相应的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已查明事实,**公司明知案涉合同中所涉的相关建设工程均尚未获得审批,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能否实施均存在很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仍在合同签订后短短第四日,即收取了浩平公司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过错明显,故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负担。关***公司提前进场做前期工作造成的损失主张,首先,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损失;其次,浩平公司称系应**公司强烈要求进场而**公司予以否认,***合同的约定,开工通知应是由监理人发出,虽然法院已确定合同无效,但可以确认,浩平公司对其提前进场的行为,是明知不符合其与**公司的约定的,故其在未得到明确的开工通知情况下提前进场,亦具有明显过错,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浩平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则**公司依案涉合同收取的10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依法应返还浩平公司;因**公司的过错使其占用了浩平公司10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应予以赔偿,现浩平公司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理有据,应予以支持。浩平公司还主张其提前进场工作人员的工资损失、伙食费用损失和租住房屋的租金及水、电费用损失人民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公司返还浩平公司合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二、**公司赔偿浩平公司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完毕止;三、驳回浩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01元,***公司负担5631元,**公司负担2147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2018-001号)签订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等规划审批手续,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双方均有过错,**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尚未获得审批、工程能否履行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仍与浩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浩平公司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过错较大,由此造成占用浩平公司100万元资金的利息损失,应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浩平公司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7元(上诉人**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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