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亚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12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柏杰,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丹,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亚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法定代表人:李凤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东,沈阳市皇姑区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亚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辽0106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柏杰、郑雅丹,被上诉人亚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凯腾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亚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损失系凯腾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至使损失扩大没有事实依据。一是亚镁公司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事实清楚。根据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亚镁公司也认可。二是合同上并没有约定由买受方对暖气片安装后进行打压试水,买受人的自行安装得到了亚镁公司的同意,符合行业惯例。合同中第一条的“备注”当中已明确亚镁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及设备调试工作。试水试压并不是凯腾公司的义务,一审法院将该试水试压的义务由凯腾公司承担,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三是自行安装符合双方约定和行业惯例。双方并未约定暖气片的安装由亚镁公司来完成,凯腾公司自行安装符合行情及合同约定。四是认定本案没有安排专人巡查不符合事实。凯腾公司在暖气片安装后进行了一般程度的检查,没有发现漏水现象。从2018年10月30日至12月份,陆续出现漏水的现象。凯腾公司无法在第一次要求更换产品的时候就及时给出一个具体固定的损失数额,这也是12月份与亚镁公司谈赔偿的问题。五是本案没有明确哪是“扩大的损失”。一审法院并没有明确扩大损失的具体数额。从暖气片的安装到12月份,损坏的数量基本稳定,并非凯腾公司放任损失扩大。同时,损失扩大的部分,应由亚镁公司举证证明。二、一审法院无视双方关于“产品质量赔偿”的条款。合同约定产品在使用期间由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亚镁公司负全部责任。该约定没有免责事由。现亚镁公司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三、一审法院以亚镁公司自认的损失数额来认定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凯腾公司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已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未说明理由即不予采信。相反支持了亚镁公司提供的自认性质的数字,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损失系凯腾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没有证据支持,请求支持凯腾公司的请求。
亚镁公司辩称:按照相关部门规章,凯腾公司在散热器现场组装后应当打压试验,并进行正常的巡查。从凯腾公司提供的现场漏水点照片可以看出多处属于连接件漏水,散热器只存在渗水,不可能形成大面积的漏水。凯腾公司要求更换漏水散热器时,并未提出漏水损失。更换70片散热器的工作量,8,000元足以支付。一审判决符合事实。凯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凯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亚镁公司承担凯腾公司为检查暖气片漏水情况,更换漏水暖气片,地板及墙面的拆除维修人工费70,550元,承担购买地板等材料费用6,440元,承担墙体涂料费用1,940元,承担因漏水造成第三方损失1,650元,以上共计80,580元;2.诉讼费用由亚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2日,凯腾公司、亚镁公司签订《材料(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亚镁公司为凯腾公司提供暖气片4,390片,价值113,262元。质保期为12个月。在质保期内发现产品有缺陷,亚镁公司应在接到凯腾公司通知后3日内更换有缺陷的合同产品或经凯腾公司事先同意后进行返工,如亚镁公司未能按约更换货物或返工,凯腾公司可向第三方订货或交由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亚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凯腾公司支付了货款,亚镁公司交付了货物。此后,凯腾公司又补买了部分暖气片。上述暖气片在使用中,凯腾公司发现有71片暖气片有沙眼漏水,通知亚镁公司后,亚镁公司又重新提供了71片暖气片。在庭审中,亚镁公司认可其提供的暖气片有沙眼渗水情况,但认为凯腾公司维修时未通知亚镁公司。
另查明,上述暖气片到货后,凯腾公司自行委托他人为沈阳市消防局特勤大队房屋进行了安装。在发现暖气片有沙眼后,凯腾公司与张伟权签订了《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委托张伟权对所有暖气片漏水情况进行检查,对漏水暖气片予以更换,对损坏地板予以拆除更换,对损坏的大白予以铲除重做。人工费共计70,550元。在庭审中,凯腾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其购买地板等材料款6,440元,购买墙体涂料等材料费用1,940元,赔偿因漏水导致沈阳市消防局特勤大队米面等受损1,650元。在庭审中,凯腾公司认可第一次通知亚镁公司暖气片漏水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
一审法院认为,凯腾公司、亚镁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因凯腾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委托组装的暖气系统在投入使用前经过了自行打压试水或市政供暖前的打压试水。亦无法证明在2018年11月1日供暖时,安排专人对新安装的暖气片进行了巡查;在2018年11月4日发现有6组暖气片渗水时,及时通知了亚镁公司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亚镁公司认可暖气片有质量问题并进行了更换,且自认赔偿8,000元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亚镁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凯腾公司8,000元;二、驳回凯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亚镁公司承担50元,凯腾公司承担1,765元。
本院二审期间,凯腾公司提交三份视频录像,拟证明在一审庭审之后,又发生暖气漏水情况,暖气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亚镁公司认为不能证明暖气片质量存在问题,暖气片的爆裂存在多种因素。该证据在一审诉讼之后发生的,不属于一审诉讼请求之内的损失,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一审庭审之后新产生的证据,亚镁公司虽主张暖气漏水存在多种因素,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凯腾公司与张伟权签订的《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书》中维修费用合计70,550元,其中因检查暖气片漏水情况支付25,600元,因更换漏水暖气片支付35,500元,拆除更换损坏地板2,450元,维修墙面7,000元。
本院认为,凯腾公司与亚镁公司签订的《材料(产品)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交付的暖气中有71片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且事后亚镁公司也采取了补救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由于亚镁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凯腾公司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凯腾公司主张的损失包括,因漏水给第三方造成的米面财产损失1,650元,更换地板、墙面材料费8,380元,地板、墙面维修费9,450元,更换漏水暖气片花费35,500元,检查所有暖气漏水情况花费25,600元。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亚镁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提供合格的暖气片,由凯腾公司自行负责安装。因暖气片漏水造成米、面、地板、墙面的损失均是亚镁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该费用应当由亚镁公司承担。暖气片由凯腾公司自行安装,但由于漏水后重新拆装的费用,应由亚镁公司承担。关于暖气漏水检查的费用问题,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亚镁公司仅限于对标的物具有瑕疵担保义务。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在凯腾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分包合同时,暖气片已经安装,根据常理此时漏水检测应包括对暖气片及其之间连接件的气密性检查。检测费用属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但对连接件的检查费用显然已超出亚镁公司瑕疵担保的范围。亚镁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上述费用,但认为凯腾公司主张的费用过高,本院综合双方的举证,酌情确定暖气更换费用和检查费用合计为1万元。亚镁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凯腾公司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或者漏水的发生是由于不当安装造成的,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
二、太原亚镁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480元;
三、驳回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1元,太原亚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辽宁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太原亚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松
审判员  刘波
审判员  葛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孙爱博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