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3193号
申请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开发区春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6081936Q。
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渥江乡渥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99458310J。
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春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335849XF。
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莲花写字楼十五楼1504号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41959251N。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161021849X。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以座落于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座落于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