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再4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系贵州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46880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系贵州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002。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中路5巷7号第一幢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907315。
法定代表人:王雪,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小光,系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4200011954526。
原审被告:孟罗英,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第三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莲花写字楼十五楼1504号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41959251N。
法定代表人:胡志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韩冰,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孟罗英、原审第三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黔0222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黔02民终1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3月28日作出(2019)黔0222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黔02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黔民申38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请求:1、撤销(2020)黔02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和(2019)黔0222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再审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412189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不是案涉水电工程的购买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案涉水电工程的实际承建方,亦是实际购买方。申请人因容伟培邀请提供技术支持与人员管理,不是项目承建方、施工方。孟罗英不是申请人员工,而是容伟培的财务人员。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容伟培是合同相对人,韩冰系灯具厂负责人。2、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容伟培,程序错误。3、韩冰收取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灯具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被申请人已收取货款。4、被申请人与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冰、容伟培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5、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缺乏证据。《送货单》上无申请人签名,无法直接证实孟罗英与申请人有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人的购销合同与《送货单》一致,即认定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违反合同法规定。6、一审法院错误排除部分证据。孟罗英在(2018)黔0222民初6861号案件提交的证据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给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函,能证实案涉项目由容伟培承包、孟罗英由容伟培雇佣、韩冰是被申请人负责人。《付款委托书》能够证明容伟培负责案涉项目灯具材料供应、安装工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中山市旺道户外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孟罗英、原审第三人江西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冰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黔02民终1257号民事判决和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院重审。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付振义
审判员 刘 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尹倩茹
书记员陈昱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