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328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女,1978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沈阳华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0.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