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华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1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法务部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综合部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兴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3元,减半收取3301.5元,剩余3301.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巍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