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号(1门)216。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喆,系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晖,系辽宁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军,系沈北新区广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上诉人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7398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全部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不清,本案中***对***的侵权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致伤***的后果,不是上诉人授权企业员工的工作职责范围。其对他人进行人身损害系违法行为,更非是上诉人的企业经营活动。因此上诉人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虽系上诉人单位职工,亦是在工作过程中因故与***发生纠纷,双方因肢体冲突致***受伤。但是,***的该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有待于重审后进一步予以查实。故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7398号民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玺联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艳玲
书 记 员  许潆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