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34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昌县。 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冷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