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2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号(1门),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07914689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