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287号
原告:万朝发,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号(1门)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07914689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冷强,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万朝发与被告耀程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万朝发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系属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朝发撤诉。
案件受理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万朝发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