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91民初794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赣州市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791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赣0791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第4页第4段中”案件受理费3203元,予以退还”笔误,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30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侯晓翔
人民陪审员 韩超英
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先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