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3731号之一
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中心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
委托代理人:李鸣,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第四管理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士勇。
委托代理人:姜广和,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26号。
负责人:任睦强。
委托代理人:刘冠佐,系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第四管理所(以下简称“房管四所”)、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以下简称“大东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贾雪艳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