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6662号之一
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中心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66号。
负责人:杜岩,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彭佳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