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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5执异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卫生院院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聚语,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单位(院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茨榆坨支行账户*********的冻结。事实及理由:贵院在执行(2022)辽0115民初431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封了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的账号,但该账号为我院南院区和北院区共同使用。从2001年11月2日开始到现在,被查封的账号一直归北院区使用,但从2021年4月28日开始,依据医保的相关要求,双方必须使用同一账号,并且签订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对使用的账户进行分账管理,即账号归双方共同使用,但各记各的账,各走各的往来。所以,案涉账号被贵院查封后,造成北院区不能正常使用该账号,也不能给医药公司付款购药以及给职工发工资、交各种保险,直接造成北院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故请求贵院对案涉账号解除冻结。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22)辽0115民初431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经营管理协议书复印件、会议记录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5民初4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3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295100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599945.77元)。现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案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中心卫生院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侴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