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扬州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345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扬州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