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345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扬州某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