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03民初360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府大道一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1X8H2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