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81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9.00元,减半收取49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瑞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