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7182号
原告:四川航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航天路27号2层2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舟,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菜蔬一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李鑫,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茹,北京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加强,男,汉族,1989年9月8日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航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航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加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航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加强、***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航鑫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加强、***的起诉。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