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民初6647号
原告:安达市百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古大湖镇人民政府120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古大湖镇双山村。
负责人:黄琳淞,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菜蔬一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高新化工材料产业园区A-12地块。
法定代表人:崔建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达市百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被告四川浩天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安达市百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达市百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达市百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6元,减半收取计8703元,由安达市百嘉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广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