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民初938号
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珍,经理
被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经理
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川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铁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