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林,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5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11)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沛县支行(60×××74)银行存款941450.81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香城支行(32×××63)银行存款873731.38元。2022年6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11)银行账户的冻结;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沛县支行(60×××7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32×××11)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沛县支行(60×××74)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