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506号
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2342号】,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1924.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014023901632411966)为本次诉讼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81924.1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