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强润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3474号
原告:新疆强润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东路17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梅,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尚义镇经济开发区新区安平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强润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强润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强润漆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绍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