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4025564404150。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震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文路10号领世郡1号3号楼1单元16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68213964X4。
法定代表人:苏晓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负担申请执行费32322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已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控制限额3024539.45元,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冻结期限: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7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已向被执行人广西未未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元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