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2147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四川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松,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松,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弟兄关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
法定代表人:吴运全。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的起诉,并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燕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