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402执137号

执行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14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由***返还申请人的不当得利237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返还给了执行申请人的不当得利款。本案已履行完毕。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结案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本通知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