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0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沛县。 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苏0322执保5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香城支行(32×××63)银行存款873731.38元。2022年8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森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香城支行(32×××63)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香城支行(32×××63)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