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22财保1号
申请人:茂名市永达公路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为民路103号大院188号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8443624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雨,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桂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滨江园小区三区第、16栋B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YOBP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茂名市永达公路沥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桂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茂名市永达公路沥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桂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茂名市永达公路沥青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40909390154438640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广西桂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茂名市永达公路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小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培红